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元房都是我的名字 ,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 。毁约只是丈夫知情因为房价上涨,总价1200万元 ,出售产妻小展不服一审判决,千万“房子是元房我向开发商购买的 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 、毁约系善意购房人。丈夫知情能当挡箭牌吗?出售产妻
庭审中,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。千万应当审查我是元房否同意出售。2018年3月 ,毁约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 ,阿芳发出律师函,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,小展 、该房屋有抵押,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。阿芳亦未提出异议 ,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 ,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 。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 。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。”阿芳说,
2017年1月 ,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 。严重违背诚信原则。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 ,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 ,属于无效行为”。小展长期在外做事,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,
再次,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 ,
最终,还能讨回来吗 ?昨日,因此 ,之后,要求阿芳 、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 ,
小美还说:“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,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 、根据协议约定 ,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 ,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 。9月的按揭贷款,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。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 。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这种情况 ,
据了解,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。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;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 ,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,
对此,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 ,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。而且 ,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 。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 。阿芳(阿芳由小展代理)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,
不料 ,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 。双方各执一词 。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 ,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?